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服务规范,定期对高速公路运营服务质量进行监测和评估,并向社会公告。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健全经营制度,提高公共服务和运营管理水平,保障服务设施设备完好,公开服务项目、收费单位、收费标准、收费年限、收费范围、批准文件和监督电话等事项,履行服务承诺,接受社会监督,提供优质、安全、便捷、文明的服务。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