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高速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有效高速公路调整为城市道路的,应当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出调整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高速公路经批准调整为城市道路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调整路段的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办理该路段的管理和养护移交手续,移交后由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和养护。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