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高速公路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收集、整理、保存工程资料,建立工程项目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将工程档案资料移交高速公路经营者保存。

高速公路大型养护工程的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