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已修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利用职权故意干扰阻挠科技成果转化或者强制实施不宜转化的科技成果,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