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已修改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