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已修改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侵占、挪用或者截留科技成果转化经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