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