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四章 技术权益第二十九条已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重奖。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