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二条已修改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截留。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