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自治区财政、税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减免的税款必须全部用于科技成果转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