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

自治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财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

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