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二十条已修改自治区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其资金来源由财政、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投入、高风险、高产出的科技成果的转化,加速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