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三章 保障措施第十八条已修改自治区各级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固定资产投资和技术改造的经费,应当安排不低于2%的比例用于科技成果转化,主要用于科技成果转化的引导资金、贴息贷款、补助资金和风险投资以及其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资金用途。各级人民政府批准建设的中间试验基地、工业性试验基地、农业试验示范基地的基本建设投资,纳入本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