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科技成果转化的试验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试销产品的规定,经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在核定的试销期内试销。试产、试销上述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技术、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