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六条已修改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其科技人员可以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高新技术企业。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