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已修改

鼓励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技术开发机构。企业应成为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主体,依法有权独立或者与区内外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其他合作者联合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可以通过公平竞争,独立或者与其他单位联合承担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可以自行发布信息或者委托技术交易中介机构征集其所需的科技成果及其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者。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