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第二章 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已修改鼓励境内外企业、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自带重大科技成果来新疆独立或者联合实施转化,其间享受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