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从事统计工作的统计人员应当取得国家统一规定的统计专业技术任职 资格;未取得 任职资格的,经所在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统计人员岗位证书后,方可从事 统计工作。

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统计法律、统计业务培训。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