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 工作,监督检 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调查、统计分 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乡(镇)人民政府的统计人员负责农村基层统计业务,并组织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兵团的统计工作,并接受 自治区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监督、管理;各师、团(场)的统计工作受当地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的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