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统计调查对象中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 造、篡改或者拒 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