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统计调查对象中的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虚报、瞒报、伪 造、篡改或者拒 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