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职务、职称、荣誉称号和物 质奖励的,由 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消晋升 的职务、职称。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