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统计调查对象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资料或者拒报、屡次 迟报统计资料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可以对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