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成绩显著的,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行为做 斗争表现突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表彰和奖励。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