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提供的统计资 料,也不得授 意或强迫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违法修改。发现数据来源或者计算有错误,应由统计机构、统 计人员核实,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经核实确有错误的,应当依法订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