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定期对同级各主管部门和下级人民 政府使用的统计资料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错误的,应当责成纠正。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