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乡(镇)统计员依法统一管理。

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和本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