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地方统计调查范围内的统计资料,分别由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乡(镇)统计员依法统一管理。各部门和各企业、事业组织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和本组织的统计机构或统计人员依法管理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