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拟订,或者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共同拟订,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或者备案。

下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不得与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重复、矛盾;人 民政府各部门的统计调查不得与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统计调查重复、矛盾;行业管理部 门进行专业性统计调查,应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报送有关汇总统计资料。

未按国家规定审批或者备案的统计报表,统计人员有权拒绝填报。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