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