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在海水淡化水源保护区严禁下列行为:

(一)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

(二)设置排污口;

(三)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四)进行网箱养殖;

(五)从事旅游、游泳、潜水、垂钓等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