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西沙群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规定第二十一条有效在海水淡化水源保护区严禁下列行为:(一)向水源保护区排放污水、倾倒垃圾或者其他污染物;(二)设置排污口;(三) 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四)进行网箱养殖;(五)从事旅游、游泳、潜水、垂钓等其他可能污染水体的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