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沙市西沙群岛水资源节约与保护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建设项目的集水、节水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