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西沙群岛运送补给水,为岛上居民提供饮用水。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对补给水的供应、运输、储存等环节加强监管,确保用水安全。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