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在西沙群岛有居民岛礁建设海水淡化设施,保障居民用水需求。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对海水淡化水质量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地方法规 · 三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