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二)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标文件;

(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

(四)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