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八条有效建设单位对建设施工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将防治扬尘污染的费用列入工程造价;(二)将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列入招标文件;(三)在施工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建立扬尘控制责任制度,并监督落实;(四)法律、法规和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