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学校、新闻媒体、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应当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宣传教育。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自觉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和减少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