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监理单位应当做好扬尘污染防治监理工作,对未按照扬尘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改正,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