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辖区扬尘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负责堆场、露天仓库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拆除工程、道路挖掘施工等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运输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工程施工、管养道路施工和港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设施建设、维修和养护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扬尘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