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