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职责:

(一)制定扬尘污染防治目标和年度计划;

(二)建立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将扬尘污染防治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三)建立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解决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协调跨区域扬尘污染防治工作;

(五)将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考核,并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育才生态区管理委员会参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