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矿产资源开采和加工企业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