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