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