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运输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