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