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