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扬尘污染环境的行为进行举报或者投诉。接到举报、投诉的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举报人、投诉人反馈。举报、投诉事项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