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扬尘污染防治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和规划、水行政、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执法检查。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执法人员的检查。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