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信息联动和共享机制。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其他有关部门确定和公布重点扬尘污染源,建立重点扬尘污染源单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机制。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