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堆场、露天仓库、港口、收纳场等堆放易产生扬尘污染物料的场所,以及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地面进行硬化处理;
(二)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其他封闭仓储设施,配备喷淋或者其他抑尘设备;
(三)生产用原料需要频繁装卸作业的,在密闭车间进行;堆场露天装卸作业的,采取洒水等抑尘措施;
(四)采用密闭输送设备作业的,在装料、卸料处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并保持防尘设施的正常使用;
(五)长期性的废弃物堆,砌筑围墙或者在废弃物堆表面、四周种植植物;
(六)在出口处设置运输车辆冲洗保洁的场地和设施。
不符合前款规定要求的场所,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改造。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