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扬尘污染防治的需要,划定禁止从事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以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区域。

从事易产生扬尘污染的石材、砂石、石灰石等矿石以及粘土开采和加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实施分区作业,采用减尘工艺、技术和设备,采取洒水喷淋、运输道路硬化等抑尘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对采矿、取土等活动造成破坏的土地,应当制定生态恢复计划,落实矿山生态恢复有关规定。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