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覆盖;不能开工超过三十日的,应当采取绿化、铺装或者遮盖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城市建成区的其他裸露地面,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采取透水铺装等扬尘污染防治措施:
(一)公共用地、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的,由管理单位负责;
(二)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三)居住区内的,由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无法履行相关职责的,由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负责;
(四)储备土地的,由土地储备机构负责;
(五)闲置土地的,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
(六)其他区域的,由所在地基层人民政府负责。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