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道路保洁作业,应当符合下列扬尘污染防治要求:

(一)城市道路保洁应当达到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作业质量标准;在干燥等容易产生扬尘的气象条件下应当增加城市建成区主要道路的洒水、喷雾次数;

(二)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实行机械化吸尘式等低尘作业方式清扫,其他道路应当逐步推广;

(三)采用人工方式清扫的,应当采取洒水等有效的抑尘措施。

市场、广场、公园、停车场、车站、港口、机场等露天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参照前款规定。

地方法规 · 三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