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伪造、变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予以收缴,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